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工作量业绩津贴分配实施细则
为提升我校整体科研水平,强化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意识,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规范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师资整体学术水平,特修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
1、本年度取得的国家、部委、省、市厅局、校级科研课题项目及其他外来经费的科研项目;
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有书刊号的论文集)
发表的学术论文;
3、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编写、译著、教材)、研究报告、专利等;
4、所获得的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二、科研工作量的核算
科研工作量采用当量学时为科研工作量计算单位,包括科研项目工作量、科研成果工作量和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
科研工作量计算公式:B=b·M
其中,b表示科研工作量系数(b=b1+b2+b3),M为额定年满工作当量学时。
(一)科研项目工作量系数b1
1、纵向科研项目
表1:科研项目工作量系数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院级 |
|||||||||
重点 |
一般 |
立项不资助 |
重大 |
重点 |
一般 |
立项不资助 |
重大 |
重点 |
一般 |
立项不资助 |
重大 |
一般 |
10 |
6 |
4 |
3 |
2.5 |
1.5 |
1.2 |
1.2 |
0.6 |
0.3 |
0.1 |
0.3 |
0.1 |
(1)科研项目工作量系数是以我院作为第一申报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我校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按到款经费占该项目总经费的比例折算级别分,但最高计50%;
(2)项目的所有资料均须交科研处备案认可,否则不予计算;
(3)凡经校学术委员会或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申报的国家级项目,课题组计科研工作量系数0.15,省部级项目课题组计科研工作量系数0.05,课题组负责人可按工作量大小协商分配,重复申报以最高级别计算;
(4)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等;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包括“五个一工程”等)、省科技计划项目、部委项目等,其中重点项目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委计划项目和部委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等;市厅级项目:部委司局级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社联项目、市科委项目等;校级项目:我校设立和批准的科学研究课题。
(5)教育部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省部级同类别项目的120%计算科研工作量系数。
2、横向科研项目
(1)横向科研项目以进院财务账每5000元计算科研工作量系数0.15,设备款工作量参照《浙江财经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算;
(2)以学会名义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国家级学会计科研工作量系数0.50,省部级学会计科研工作量系数0.10,其中,经费必须进院财务帐,立项不资助则减半计算;
(3)横向科研项目及学会科研项目的所有资料均须交科研处备案认可,否则不予计算。
3、科研项目工作量系数核算办法
科研项目工作量系数分立项和结题两部分进行核算。其中,立项系数占50%,结题系数占50%,分别于立项当年和结题当年分配给课题组。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课题组负责人需按贡献大小向科研处提出具体书面分配意见,否则将参照表3分解计算;其它课题则分别于立项和结题当年分配给课题组负责人。如项目在延长期内仍未结题,则不予计算结题系数。横向科研项目(学会项目除外)工作量在结题时一次性核算。
(二)科研成果工作量系数b2
1、论文
表2: 论文级别系数
国家一级A |
国家一级B |
国家二级 |
省级 |
市级 |
2.0 |
0.75 |
0.30 |
0.10 |
0.05 |
表3:论文转载系数
新华文摘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人大复印资料、 |
CUAA等 |
||||
政法.社会.哲学.经济等栏目 |
论点摘编 |
论著精华等栏目 |
论点摘要 |
全文转载 |
论点摘要 |
经济研究等栏目 |
学术卡片 |
2.0 |
0.4 |
0.75 |
0.15 |
0.30 |
0.06 |
0.30 |
0.06 |
(1)论文级别确定以《浙江财经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为准;
(2)如一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多种文献转载,以最高级别计算系数,索引不予计算;
(3)4500字以下论文(文摘、转载除外)按同级论文的50%计算,10000字以上按120%计算;
(4)我校教师署名外单位科研成果不予计算(经批准的在读研究生减半计算),工作调动当年来我校而署名原单位的,按50%计算;
(5)若以课题组名义发表的论文,按执笔人计算;
(6)国家级增刊论文按省级计算,省、市级增刊论文按同级的50%计算;论文集按市级计算;
(7)合作论文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算如下表:(本表同时适用于项目立项、结题、多人合作完成著作及成果获奖的系数计算)
表3:系数排位表
排位1 |
排位2 |
排位3 |
排位4 |
排位5 |
排位6 |
||
完 成 人 总 人 数 |
1 |
1 |
|||||
2 |
0.7 |
0.3 |
|||||
3 |
0.6 |
0.25 |
0.15 |
||||
4 |
0.5 |
0.25 |
0.15 |
0.10 |
|||
5 |
0.5 |
0.25 |
0.15 |
0.05 |
0.05 |
||
6 |
0.5 |
0.25 |
0.10 |
0.05 |
0.05 |
0.05 |
2、著作
(1)著作依据其内容,分专著、编著、编写、译著、教材等类别。专著:研究有一定的难度,学术上有新的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好的指导作用;编著:在总结归纳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至少有1/3属作者自己的有新意的著述,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编写:归纳整理他人的观点见解,基本上没有作者自己系统的观点和见解,或有作者观点和见解的有新意的内容所占的比例在全书中占1/3以下;译著:指对专业性学术著作的翻译;教材包括部编教材(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校规划教材)、省编教材(省教育厅立项的重点规划教材或全国性学会组织编写的教材)、院编教材(学院指定的规划教材或省级学会组织编写的教材)、一般教材和教辅用书;
(2)学术专著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3)不同著作类别的系数如下:
表4:著作类别系数
类别 |
专著 |
编著 |
编写 |
译著 |
科普读物 |
教材 |
||||
部编 |
省编 |
院编 |
一般 教材 |
教辅 用书 |
||||||
系数 |
2.5 |
1.5 |
0.6 |
1.5 |
0.3 |
2.0 |
1.5 |
1.0 |
0.6 |
0.3 |
(4)表4系数标准中,专著、编著以20万字为基数计算,编写、译著、教材以30万字为基数计算,超过基数部分减半计算,著作总系数计算标准:
总系数=字数×著作类别系数/著作基数
字 数=著作基数+0.5×著作超基数
(5)合作著作且未注明撰稿人具体完成章节或字数的,可由第一作者协商分配,也可参照表3分解计算;
(6)合作著作注明撰稿人具体完成章节或字数的,则主编(排名)系数与撰稿人系数比为4:6,撰稿人系数为:
撰稿人系数=0.6×总系数×撰写字数/总字数
(7)上述著作的重版,内容有1/2以上更新的,并能鉴定确认的,按新版字数的50%计算系数;
(8)编写、出版有公开书号的论文集,其编委会成员(主编、副主编、编委)均不计科研工作量;
(9)工具书以索引形式编写的,工作量系数按编写的50%计算。
3、研究报告
被政府采纳的咨询研究报告(需提供咨询研究报告原件及相应政府部门的采纳证明,如主要领导批示采纳),可计算科研工作量。被中央部委、省政府采纳,计科研工作量系数1.5;被省级厅局、市政府采纳,计科研工作量系数1.0;被市级部门、县政府采纳,计科研工作量系数0.3;成果多次被采纳的以最高者计算。
3、专利
发明专利计科研工作量系数2.0/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计科研工作量系数0.50/项。
(三)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系数b3
表5:获奖成果系数
国家级 |
省部级 |
副省级 |
市厅级 |
||||||||||||
一 |
二 |
三 |
四 |
一 |
二 |
三 |
四 |
一 |
二 |
三 |
四 |
一 |
二 |
三 |
四 |
20 |
10 |
5 |
3 |
5 |
3 |
2 |
1 |
2 |
1 |
0.75 |
0.50 |
0.75 |
0.50 |
0.25 |
0.1 |
1、国家级成果奖是指由国务院或代表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和教学成果奖等奖项;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何利何梁奖等奖项的,视同该奖项的一等奖;省部级成果奖是指其它部委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副省部级成果奖是指由省教育厅颁发的高校科研成果奖;市厅级成果奖是指获省科委、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社联颁发的奖项等;
2、教育部颁发的人文社科奖按省部级同等级项目的120%计算科研工作量系数;
3、各级成果奖不包括群众性奖和学会奖等,且其第一获奖者必须是本院的;
4、对同一成果同时获取多项同一级别奖励的,只对其中一项计算系数 ;
5、对同一成果获取不同级别奖励者,按其获奖级别中的最高一级计算系数;
6、获各级成果奖优秀奖则视同同级的四等奖计算系数;
7、凡经校学术委员会或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申报的副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计科研工作量系数0.05。
8、对于多人合作成果获奖者,第一获奖人须提出具体分配意见,否则将按获奖排名计算科研工作量。
三、科研业绩津贴的分配
各部门的年科研工作量业绩津贴=各部门年完成科研工作当量×单位科研工作当量业绩津贴标准
单位科研工作当量业绩津贴标准=当年用于科研工作的业绩津贴总额÷学院年科研工作总当量
四、科研业绩津贴的发放办法
1、科研工作量的核算和业绩津贴的发放,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进行,由科研秘书统一汇总后上报科研处,逾期不予以确认;
2、每年末教师和科研人员填写《科研成果汇总表》和《科研工作量计算表》,将本年内所完成的各种科研成果按规定加以折算、核算。经所在分院、系、部审核汇总后,以分院、系、部为单位,其他部门由个人,将《汇总表》、《计算表》与成果一并报送科研处审核;
3、年度内出版的书籍和论文,在考核前未能取得正式出版物的,须由出版社提供出版物的证明、出版字数等材料,给予考核。待出版物正式出版后于次年三月份之前报科研管理部门。如出版物与原提供证明材料有出入的,视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
4、科研考核是对当年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若发表(或出版)的论著是上一年12月份或最后一期的,则可补算工作量;若是上一年其他时间发表(或出版)的论著,除特殊原因外,则不再补算工作量;
5、当年调离我校者不计算科研业绩津贴。
五、附则
1、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的认定出现重大异议时,由有关专家或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2、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起开始执行,同时原《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工作量业绩津贴分配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3、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